服务指南

东营科技职业学院 网络接入管理规定

发布者:信息中心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6-02浏览次数:

东营科技职业学院

网络接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教学行政办公区域内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校园网行政办公区网络设备、网络接入、网络信息、网络使用等方面的规范,用于创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运行环境,保障教学行政区域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网络办公秩序。

       第三条 教学行政办公区(各学院、处室部门)所有校园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校园网是全校性的面向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是学校实现资源共享、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手段现代化的重要的基础设施,校园网所有用户有义务维护校园网的安全、高效地运行。

第五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保障校园网的主干线路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端口正常工作。

第二章 网络管理

       第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教学行政办公区主干网络接入工程建设的具体规划与实施。  

第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或监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所有教学行政办公区楼内的网络设备工作。

第八条 其它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网络管理员,负责维护本单位的网站运行与信息维护,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与网络信息中心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接入子网必须符合校园网规定的接入条件,各接入单位的子网必须在网络信息中心配置、调试后,方可入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需要扩大子网的单位须向网络信息中心提交申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大子网或与校外联网,不得私自发展用户。

第三章 网络接入

       第十条 凡接受本管理办法的本校教职工,须通过所在单位(或部门)向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接入校园网,须提供本机MAC地址。网络信息中心审核通过后开通。

      第十一条 通过同一网络端口入网的多台计算机,其所需的网卡、网线和集线器等设备的费用及相关建设与维护工作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网络信息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需要设立Web服务器、登录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公开站点,必须由各行政管理单位向学校和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部门所属网站必须服从学校工作的大局,必须符合党办、校办具体规定和要求,并接受保卫处和网络信息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除经批准的电子商务站点外,任何站点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 未经网络信息中心批准,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网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确定一名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信息发布的审查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门建立的网站,可发布本部门信息。上网信息管理实行上网信息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十七条 各部门审定的上网信息,一定要保证可公开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各单位对本单位的信息要及时更新维护。

第五章 网络使用

   第十八条 教学行政办公区上网用户,在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的活动,不得通过校园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黄色信息与反动言论。 

     第十九条 教学行政办公区上网用户,如果在使用网络时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事件和网络信息,须向网络信息中心举报。 

      第二十条 教学行政办公区上网用户,在所有与校园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各级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学行政办公区上网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各管理机构及其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和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网络信息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网络设施(例如线路、机房、设备等),不得更改网络设备的配置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雷击或其他方式对网络设施造成损失,线路一律不允许从户外经过。

       第二十五条 用户必须用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的IP地址及其它参数进行配置,如有问题,可咨询所在单位的网络负责人或与网络信息中心联系。

     第二十六条 如用户PC机感染病毒或产生异常流量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先行中断用户网络线路。待用户查杀病毒恢复正常并履行网络信息中心规定的手续后再行开通,如有恶意破坏或攻击网络使用现象,将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窃取他人的IP地址,干扰和破坏他人的合法使用。如有违犯,停网1个月。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网资格。

       第二十八条 网络开通、维护以后,用户须保管好分配的ip地址。如果连网数据不慎丢失,须凭有效证件到网络信息中心查取。

       第二十九条 用户办公地点发生变动,需重新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网络信息中心将收回原IP地址等网络资源,以备它用。

      第三十条 教学行政办公区上网用户,可对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若对网络工作不满意时,有权向学校相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网络信息中心先行警告;情节严重者,可立即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同时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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